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776号
起诉人:徐州蓝色创意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汽配城内**4-A1。
法定代表人:朱娟。
起诉人徐州蓝色创意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木雅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30000元;2、支付违约金18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起诉人与被告于2020年5月11日签订中红外激光研究院展厅制作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00000元,工程地点为徐州市铜山区安全***外激光研究院内,工期25天,合同签订后3日被告支付40%工程款40000元,基础工序结束、美工制作之前支付30%工程款。工程结束验收合格支付尾款30%。现起诉人依照合同约定施工交付完毕,被告却迟迟不愿支付剩余尾款。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人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与被告系因履行展厅制作合同产生的纠纷,该展厅制作实为装饰装修,相应纠纷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虽在合同中约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所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因案涉装饰装修工程位于徐州市铜山区,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徐州蓝色创意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