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涢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1083民初309号 原告:***,女,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洪湖市人,系洪湖市乌林镇机关退休干部,与原告***系公公与儿媳,住新堤街道六合路8号。 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洑水镇洑水街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系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委党校项目负责人,户籍地址安陆市。 原告***诉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货款28000元。2、本案诉讼费、差旅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湖北省××委党校承建建筑工程时,找原告购买模板,原告分次将1120块模板送至被告建筑工地,共计货款86200元,已付58200元,下欠28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的基本情况。 证据2、被告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证据3、欠款证明。证据载明:“湖北工建洪湖市委党校***洪湖项目木工组购买***模板,欠条总额86200元,已付款58200元,下欠28000元。2019年6月13日”。该证明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湖市委党校项目专用章”。 证据4、三张模板销售单。证明原告销售模板数量及金额,以及被告经办人**的签名确认。 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欠款属实。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洪湖市委党校项目模板工程的内部承包人和责任人是**,欠款由我收回工程款后偿还,与公司无关。 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5、湖北***建筑有限公司文件(2019)01号。证明被告启用“洪湖市委党校项目专用章”的约定。 证据6、《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证明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洪湖市委党校项目模板工程的分包主体,合同签订人是**。 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核,原告、被告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依法采信。 综合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意见,本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2019年4月4日,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以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湖北石破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包洪湖市委党校项目中报告厅、行政综合楼、培训楼等建筑的模板工程,并在原告处购买模板。原告分三次向被告提供模板,双方经手人共同签名确认模板数量和金额。2019年6月13日,被告方经办人**向原告出具证明“湖北工建洪湖市委党校***洪湖项目木工组购买***模板,欠条总额86200元,已付款58200元,下欠28000元。”。并加盖“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湖市委党校项目专用章”。另查明,2019年4月15日,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启用“洪湖市委党校项目专用章”。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对欠款形成的事实及欠款金额均无异议,只是在欠款偿还的主体上存在分歧。原告认为,被告是欠款主体,也是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主体,应当承担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认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洪湖市委党校项目模板工程的内部承包人和责任人是**,欠款应由**个人偿还,与被告公司无关。本院认为,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主体,“洪湖市委党校项目专用章”启用主体,其在欠款证明上确认欠款后,依法应当承担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其作为洪湖市委党校项目模板工程的内部承包人和责任人,欠款由其收回工程款后偿还,属于被告公司内部结算管理问题,该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差旅费,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货款28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