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1083民初1201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现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洑水镇洑水街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参加诉讼,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货款15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湖北省××委党校承建建筑工程时,找原告购买建筑材料,下欠货款159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身份的基本情况。
证据2.被告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证据3.欠款证明、销售单复印件,以证明被告下欠货款15900元,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湖市委党校项目专用章”。
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综合当事人陈述、举证,本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9年4月4日,被告委托***以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湖北石破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包洪湖市委党校项目中报告厅、行政综合楼、培训楼等建筑的模板工程,并在原告处购买材料。2019年6月12日,被告方经办人***向原告出具证明“洪湖市委党校木工组下欠****材料款15900元”,并加盖“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湖市委党校项目专用章”。另查明,2019年4月15日,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启用“洪湖市委党校项目专用章”。
本院认为,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主体、“洪湖市委党校项目专用章”启用主体,其在欠款证明上确认欠原告材料款15900元,依法应当承担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货款15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计99元,由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