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04执126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洑水镇洑水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亿星教育咨询有限公,住所地:洪山区珞狮**路工农湾樱花大厦**幢**层**号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1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本院在执行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亿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武汉亿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4民初360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亿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存款164279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