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涢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中天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982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被执行人:***,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被执行人:湖北中天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凤凰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洑水镇洑水街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陆市木梓中心小学。住所地:安陆市木梓乡。
法定代表人:**,校长。
本院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中天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筑工程公司、安陆市木梓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价款24万元。被执行人湖北中天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筑工程公司、安陆市木梓中心小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中天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筑工程公司、安陆市木梓中心小学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中天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筑工程公司、安陆市木梓中心小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
二、被执行人***、湖北中天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筑工程公司、安陆市木梓中心小学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高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