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永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1103执2701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沿江路27号。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民终190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民终19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承办人:陈松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