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原告永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冷民初字第365号
原告:永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泉,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法定代表人:谈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林,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定军,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系被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永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承担挡土墙工程维修费用2911519.79元;2.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冷水滩LNG气化站是永州市、冷水滩区天然气利用重点项目。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与安全,2012年7月,原、被告经招投标程序签订了《工程建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建原告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高新科技园九嶷路与科技园交汇处北角的LNG储配站土建工程项目,承包范围包括LNG储配站辅助用房土建、综合楼土建、挡土墙等;合同价款580万元;质量标准为符合国家和省现行规范。合同签订后,被告进场施工,原告累计支付了工程款1300万元。工程完工后,被告所施工的挡土墙、消防水池、辅助用房、储罐区等工程均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鉴定,造成挡土墙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是挡土墙组砌方式不合理、回填土不密实、滤水层不符合设计要求等。为了解决问题,原告多次通知被告处理,被告一直消极对待,至今没有处理结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理由:1.原告提交的损失鉴定报告是整个挡土墙需要进行修复的费用,而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支付了修复费用;2.被告是按照原告方提供的图纸施工的,完成施工的挡土墙没有发生因施工质量引起的破坏,因原告变更设计进行施工引起的开支,应当由原告自行负担。
本院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经审查认为,2015年9月11日,永州潇湘建设工程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永潇湘鉴字[2015]第11X号《关于永州市冷水滩LNG气化站边坡支护加固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是经原告申请,本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做出的鉴定结论,且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鉴定的不合格工程项目包含在原、被告签订的合同项目内,应当认定为被告施工的不合格工程项目;湖南中大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做出的《永州新奥冷水滩LNG气化站边坡支护工程D点往西10m-50m、DE段、EF段、FG段挡土墙施工质量检测鉴定报告》(即F2014-JD1-62X号鉴定报告),虽系原告单方委托做出的结论,但对于检测鉴定报告中包含的不合格工程,在报告作出前后,双方均进行过多次函告和协商,且与永州潇湘建设工程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永潇湘鉴字[2015]第11X号《关于永州市冷水滩LNG气化站边坡支护加固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内容相吻合,形成了证据链,应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冷水滩LNG气化站是永州市、冷水滩区天然气利用重点项目。2012年7月,原、被告经招投标程序签订了《冷水滩区LNG储配站土建工程建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建原告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高新科技园九嶷路与科技园交汇处北角的LNG储配站土建工程项目,承包范围包括LNG储配站辅助用房土建、综合楼土建、挡土墙等;合同价款580万元;开工日期2012年7月13日;竣工日期2012年10月23日;质量标准为符合国家和省现行规范;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签订后,被告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所施工的挡土墙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为此,双方多次就质量问题如何解决进行了沟通,均未形成一致意见。
2014年12月24日,原告与湖南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永州新奥冷水滩LNG气化站消防水池、片石挡墙改造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消防水池改造、高压电塔挡墙加固、土方外运,以及甲方(本案原告)指定的其他附属工程;工程合同总工期81天;工程总预算暂定160万元。
湖南中大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接受原告的委托,于2014年12月25日做出了《永州新奥冷水滩LNG气化站边坡支护工程D点往西10m-50m、DE段、EF段、FG段挡土墙施工质量检测鉴定报告》(即F2014-JD1-62X号鉴定报告),认定工程存在质量隐患,应尽早进行加固设计及施工。施工质量检测鉴定结论为:1.伸缩缝布置结构不合理。砌石外形、规格不均匀,组砌不合理,结构及接点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2.挡墙桨砌石砂浆不饱满。墙面错台严重,墙身开裂膨胀,排水管不排水,墙后土体开裂,墙体出现不均匀沉降迹象;3.挡墙开裂严重,19-21段挡土墙最大裂缝宽度达17.45mm,有部分裂缝贯穿砌石,裂缝宽度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4.28-32段面勾缝砂浆强度为M5,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5.挡墙内部大部分区域内砌石砂浆不严密,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6.挡墙19-23、28-32段面外墙坡度与设计不符合;7.回填土压实度不满足设计要求;8.反滤层埋置深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挡土墙前未涉及排水沟,截排水措施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9.排水管不排水,部分排水管端头压瘪,排水管坡度均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另查明,2015年9月11日,原告请求本院委托有关机构对原承包方为被告,现承包方为湖南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永州市冷水滩LNG气化站边坡支护加固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经原、被告同意,本院委托永州潇湘建设工程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该所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永潇湘鉴字[2015]第11X号《关于永州市冷水滩LNG气化站边坡支护加固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关于永州市冷水滩LNG气化站边坡支护加固工程造价为2911519.79元。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原告为此已经就高压电塔加固多支出了160万元,还有一部分需要加固的工程没有修复,请求按照鉴定的损失额由被告赔偿其损失2911519.79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无偿加固,现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拒绝加固。故应承担鉴定确定的工程加固费用2911519.79元,由原告自行组织加固。被告的辩称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负担鉴定费,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永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工程加固费用人民币2911519.75元;
二、驳回原告永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原告永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建军
审 判 员  柏子仁
人民陪审员  何国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刘军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