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道县万家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4财保1号
申请人: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4574321698P,住所地湖南省道县道州北路613号3、4、5楼(和一酒店对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奉翔,湖南众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道县万家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道县小江口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道县万家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道县万家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履行双方约定的《电梯销售安装合同书》的约定,未支付原告电梯费等其他费用为由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道县万家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在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账号为8201××××6685内的存款849730元。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冻结的账户为道县万家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单位基本存款账户,道县万家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着辖区基础医疗和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职能,冻结该账户可能会导致道县万家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法正常运转,进而会影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社会公共利益,且申请人的情况不属于需要保全的紧急情况。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条件,故裁定驳回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唐期林
审 判 员 **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