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

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广东汇通圆服务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24民初3673号 申请人: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道州北路613号3、4、5楼(和一酒店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457432169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汇通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四路36号美吉特华南装饰商贸中心二十八幢4层4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07189268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东汇通圆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为8002××××7244内的306455元存款,并以***位于道县濂溪街道办事处道州北路东侧701室房产[不动产证号:湘(2021)道县不动产权第0××4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汇通圆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为80020000005507244内的存款306455元人民币,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其位于道县濂溪街道办事处道州北路东侧701室房产[不动产证号:湘(2021)道县不动产权第0072644号]。 案件申请费2052元,由申请人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