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

(2020)湘1124民初788号某某与某某、道县广业大酒店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1124民初788号 原告:***,女,1952年10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5210110389,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西洲街道红星居委会3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505250310,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西洲街道小江口路113号,系道县广业KTV娱乐城的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道县广业大酒店,住所地湖南省道县潇水中路(广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4MA4LHFW353。 法定代表人:***,系该酒店经营者(实际所有权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道县道州北路613号3、4、5楼(和一酒店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4574321698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4198501291019,汉族,广西全州县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奉翔,湖南众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道县广业大酒店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道县广业大酒店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芙蓉***定中心予以了鉴定。2020年8月12日,原告***申请追加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道县广业大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奉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194193.86元;2.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2日下午1时许,***与**姣、***、***、***等人去道县广业KTV娱乐城5号包厢唱歌,下午5时许结束。结束后***准备回家,在进电梯中(第一个进电梯)因电梯出现故障导致***多处受伤,当日入住兴安界首骨伤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下型骨折,住院19天共花医疗费54253.17元,因无钱治疗便好转出院。2019年11月26日,经永州市濂溪***定所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伤后休息360天;护理期150天;营养期150天。***住院期间,道县广业大酒店经营者***支付5000元费用,其他损失分文未付。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之规定,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敬请法院支持原告之诉请。庭审中,***要求追加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认为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系道县广业大酒店电梯的维修保养单位,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未尽到电梯的维修保养义务,导致电梯故障,伤害***,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辩称:一、道县广业KTV娱乐城作为娱乐场所,对前往消费的顾客有义务在其经营的场所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受伤的位置在电梯内,并不是在KTV的包房内及走道处,其受伤的位置不属于娱乐城的经营场所,且**不是电梯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没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二、道县广业大酒店是电梯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未及时对电梯运行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除及采取有效措施,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过错责任。道县广业大酒店作为在道县经营多年、知名度较高、人流量密集的公共场所,电梯是该酒店内的基础设施且属特种设备。道县广业大酒店对其所有和管理的电梯负有日常维护、检修、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的义务。但广业大酒店未按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护和检查,在电梯出现故障时未进行及时维修排除事故隐患,导致***在使用电梯时受伤,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三、***有重大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本案根据事发时视频资料显示,8月12日下午5时3分电梯正在运行过程中,电梯口有多人等候,***唱完歌后从包房内走出准备搭乘电梯,电梯门刚打开,***就加快脚步超过等候在电梯口的其他人进入电梯内被绊倒受伤。***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快速进入电梯而未注意周边环境,其疏忽大意间接导致了其受伤的后果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在本案中应承担次要责任。四、***诉请的各项损失部分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重新核算。 道县广业大酒店辩称:1.***的损害结果不是电梯故障引起。2019年8月12日下午5时许,道县广业大酒店的电梯并无故障,电梯上下、开门、关门都正常,与***同乘电梯及其他乘坐电梯的顾客没有人反映电梯有故障,也没有人受到伤害,***的损害并不是因电梯故障引起的;2.***的损害结果是其自身原因引起的。***在**的KTV唱完歌后,准备乘坐电梯回家,***为了能坐上电梯,在其前面有其他乘客正在上电梯的情况下,跑步从电梯左侧往电梯内挤,如果***所受的伤害如其本人所说是在电梯内造成的,那么造成他受伤的原因是其拼命往电梯内挤造成的,***应当对自己的损害行为承担责任;3.道县广业大酒店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广业大酒店的电梯并不属道县广业大酒店所有,而是属广业大酒店全体业主共有,电梯也不归道县广业大酒店管理;4.道县广业大酒店与**即无共同故意又无共同过失,不存在共同侵权。综上,***的损害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与道县广业大酒店无关,请求驳回对道县广业大酒店的起诉。 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辩称,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不是广业大酒店电梯的维修保养单位,而是维护保养单位。依据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与道县广业大酒店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书》约定的内容,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主要是为广业大酒店的电梯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在维护保养电梯时确认需维修或更换零件时,列出维修项目、维修费用,经广业大酒店许可后,方可进行维修。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已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书》的约定,每半个月由有资质的人员对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并不存在***所诉称的“被申请人未尽到电梯的维修保养义务,导致电梯故障伤害申请人”一说。在此期间,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并未收到任何人告知电梯出现不平层的告知,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不可能无故修理正常状态下的电梯。电梯出现不平层的情形,依据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经验判断,是属于电梯产品问题。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既不是生产方、也不是销售方,仅是对广业大酒店的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电梯出现故障时进行修理。事发后,广业大酒店告知了电梯销售方的电话,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依据销售方提供的方法进行了修理,也进一步说明,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尽职尽责,本次 事故并非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保养不善所致。综上所述,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并无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对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质证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2日13时许,***与**姣、***、***、***等人去道县广业KTV娱乐城唱歌,下午17时许结束。***走出包间后,慢步向大厅的楼梯方向走去,准备从楼梯下楼。17时3分15秒时,因为听到有人说电梯来了,***考虑到坐电梯方便些,就加快步伐从大厅的左边绕过其他行人,17时3分20秒电梯门打开后,***第一个进入左边的电梯,因电梯出现故障,电梯轿厢暂停的位置与进入电梯的楼面不成水平,高出楼面5-10厘米,导致快速进入电梯的***被绊倒受伤。当时,站在两台电梯门口中间位置的人群在一起聊天,没有进入电梯的举动,也没有与***有任何身体接触,***进入电梯时,与欲进入电梯的第二人相距大约有1.45米,没有任何身体接触。***受伤后,在广西兴安界首骨伤医院住院19天,共花医疗费54253.17元。2019年11月26日,永州市濂溪***定所出具*****所[2019]临鉴字第744号《***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因意外伤致:1.左股骨颈头下型骨折,已行左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9.6.5条之规定,已构成九级伤残;2.住院期间凭医院住院发票;3.**期间凭医院门诊发票;4.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10.1.1条、第10.2.8.b条之规定,伤后需休息360天、护理期150天、营养期150天(需再次手术取内固定)。***住院期间,道县广业大酒店经营者***支付5000元费用。2020年6月18日,湖南省芙蓉***定中心对***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重新鉴定,出具湘芙蓉**中心[2020]临鉴字第906号《***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左股骨颈骨折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致残程度为九级;误工期10-12个月,护理期5个月左右,营养期5个月左右。鉴定期间,***及护理人员支付交通费、住宿费1612.2元。 另查明,2018年10月31日,以广业大酒店为甲方,以**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其中约定:一、托管范围和提供的设施。甲方将位于广业大酒店第四楼以现状整体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由乙方经营KTV娱乐业。甲方为乙方提供电梯、消防通道(现状)、停车场公共资源。二、托管期限。托管期限共肆年,即从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四、甲方权利和义务。……5.甲方所有电梯和现有消防通道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经营过程中客人损坏电梯和公共设施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水、电、停车场设施与酒店共享,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庭审中,**认可**为KTV的一名工作人员,因为**当时不在家就委托了**去签订协议,没有办理委托手续。 还查明,2018年3月1日,以道县广业大酒店为甲方,以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书》,其中第二条“维护保养方式及服务范围、要求”约定:1.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每15日一次派遣保养人员,定期对甲方的电梯进行规范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按GB/T18775《电梯维修规范》执行。2.乙方对电梯提供24小时紧急故障处理服务。3.电梯在正常使用中发生故障时,甲方应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派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第五条“甲方责任”约定:……3.应按国家法规要求,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负责电梯每日例行安全检查及运行操作管理,并对轿厢、层门、地坎门(梯级)进行日常卫生清理保洁工作。……6.甲方如发现设备出现任何故障时,有责任尽快通知乙方维修人员,使乙方能迅速到现场将故障处理。……9.凡电梯发生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的涉及运行安全,在乙方提出后,甲方需配合乙方停止电梯运行、配合乙方的维修工作。第六条“乙方责任”约定:1.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向甲方出示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许可资质证。派遣的保养人员必须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应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2.乙方因按合同约定,定期对甲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每次工作完毕,乙方维保人员应请甲方管理人员在“维护保养作业记录”上签字确认。……。合同签订后,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对道县广业大酒店的电梯进行了日常维护保养,《电梯维护保养作业记录》中显示“轿厢平层准确度”方面均符合标准值。事发当日17时许,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维护人员***接到道县广业大酒店前台报告电梯出现故障的电话,到现场查看后发现三楼不平层达到5-10厘米,而且经过多次运行,没有发现原因,于是将电梯停止运行。第二天中午,在厂家技术人员电话指导下,通过调整电梯变频器参数,才将电梯不平层的系数调整至3厘米的正常范围内。 还查明,***发生事故当日乘坐的电梯,设备代码为SBHN4311002006040001,2006年4月6日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首次发证时登记的使用单位为道县广业大酒店,截止事发时使用单位一直没有变更。电梯定期检验的时间大约为一个年度。2018年11月23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永州分院对该电梯定期检验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TD-M201805015)。2019年1月30日,该电梯复检合格(检验报告编号TDF-M201900231)。2019年11月30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永州分院对该电梯定期检验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TD-M201906225)。检验报告中没有“轿厢平层准确度”方面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本院认为,本案属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电梯运行是否存在故障;2.***受伤是否存在人为的外力因素;3.***受伤损失如何认定;4.导致***受伤的责任如何划分。 关于电梯运行是否存在故障的问题。根据受害人***因电梯轿厢不平层被绊倒的**、证人**姣和***的证言、道县广业KTV娱乐城工作人员事发后对电梯轿厢不平层现象进行的测试视频、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维护人员***对事发后及时到现场进行检查所作的经过**等证据证实,电梯轿厢平层准确度已经超过规定的3厘米正常范围,为5-10厘米,属于不平层故障。受害人***关于“电梯门打开后,在自己进入电梯的瞬间,电梯突然上升导致被绊倒”的**,缺乏科学依据,经咨询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永州分院总工程师和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维护人员***,电梯层门开启后,电梯出于安全考虑的设计是不能运行的,因为这时电梯安全回路是处于断开状态的。如果出现层门锁短接、层门锁触点粘连、安全回路继电器触电粘连、安全回路短接等现象,电梯层门会在开启状态下运行,但电梯不会自动停止在某一个上升的位置。故,***进入电梯时,电梯是处于停止状态的,轿厢不平层故障已经出现。 关于***受伤是否存在人为的外力因素的问题。从道县广业KTV娱乐城监控视频显示的画面,***从大厅的左边超越其他行人时,没有与任何人有身体接触,在进入电梯的瞬间,与后面第一个行人有1.45米的距离,不存在拥挤和推搡的现象,因此,***的受伤可以排除第三人外力作用所致。 关于***受伤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诉请的各项损失部分于法无据,按照***依据的2019年-2020年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本院对***的经济损失核定如下:1.医疗费54253.17元,根据兴安界首骨伤医院的正式票据确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按100元/天计算19天;3.护理费24595.89元,根据重新***定意见原告护理期为5个月,原告没有提供护理人员的证据,本应按照服务行业61227元/年的标准计算一人,但原告只要求按照批发和零售业59850元/年的更低标准计算,本院尊重其意愿;4.营养费4500元,根据重新***定意见原告营养期为5个月,按照30元/天确定;5.交通费200元,原告未提供交通费票据,本院酌定原告往返道县和广西界首骨伤医院1次、护理人员往返道县和广西界首骨伤医院2次的车费;6.残疾赔偿金95414.8元,原告已满67周岁,应赔偿13年,并按九级伤残赔偿比例和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698元/年的标准计算;7.精神抚慰金8000元,根据***的伤残等级并结合本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确定;8.***定费1530元,根据鉴定费发票和收据予以确认;9.重新鉴定费用,鉴定费已由申请人道县广业大酒店预交。***的差旅费1612.2元,根据***提供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票据予以确认。以上1-8项共计190393.86元。 关于***受伤的责任划分问题。道县广业大酒店是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建立隐患治理等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道县广业大酒店虽然将电梯的定期维护保养委托给了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负责,但按照双方的约定,道县广业大酒店仍然负责电梯每日例行安全检查及运行操作管理,道县广业大酒店未尽到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电梯出现故障伤人,应承担较大过错责任;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作为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日常维护保养义务,但不能排除涉案电梯在事发前存在安全隐患,因为在事发前后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永州分院对该电梯的年度检验时均被检验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虽然与***受伤时电梯故障不一致,但至少说明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排查到电梯运行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应承担一般过错责任;道县广业KTV娱乐城作为人员进出密集的公共场所,应尽到谨慎的提示义务和注意义务,保证来往人员人身安全,道县广业KTV娱乐城没有证据证实已经尽到了安全提醒和警示义务,故,道县广业KTV娱乐城的经营者**应对还没有完全进入电梯的***被电梯门坎绊倒受伤事件的发生,承担一般过错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时应当尽到一定程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在看到电梯门打开后,明显加速超越其他行人,抢先进入电梯,没有注意到电梯的异常情况,导致自己被绊倒受伤,本身应承担较大的过失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90393.86元,重新鉴定过程中***的差旅费为1612.2元,侵权人应按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经综合评判,道县广业大酒店应承担50%的责任,即95196.93元(190393.86×50%);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各承担15%的责任,因庭审后***已通过本院调解或双方协商,与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分别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本院予以确认;***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因重新鉴定没有改变原鉴定结论,鉴定费应由申请人道县广业大酒店自行承担,***的差旅费1612.2元也由道县广业大酒店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道县广业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6809.13元(已经支付的5000元应予扣减);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184元,减半收取计2092元,由原告***负担837元,被告道县广业大酒店负担1255元(被告道县广业大酒店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被告道县广业大酒店在履行判决义务时随本案判决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 达 书 记 员 唐 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道县人民法院案款账户: 开户名:道县人民法院 账号:82014000000307866 开户行: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岩支行。 转账付款后,请在三日内将汇款回单复印邮寄给道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并请注明发票客户名称。(联系电话:0746-5229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