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0执1839号
申请执行人: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华路三段**汇融广场(锦华)********。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本院在执行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向被执行人户籍地(住所地)基层组织进行了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与纳入失信措施。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目前尚余执行标的42,476元及执行费537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