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4民初9492号
原告:**,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渝路48号1栋6层6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原告**与被告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蒂枫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蒂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与蒂枫公司从2019年1月13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案件受理***枫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3日,**经车牌号为川A×××××车辆管理人**招聘,成为该车驾驶员。**与**约定月工资为保底7000元加提成。该车的所有人为蒂枫公司,车型为:豪沃牌双桥后八轮。**由**指挥管理。2019年1月19日,**经**安排,驾驶该车到成都市锦江区**路“东城美地”工地进行渣土运输工作。当晚22时许,**在该车从事相关工作时,左手被挤压受伤。**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其聘用的驾驶员、乘务员等劳动者因公伤亡的,被挂靠单位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因仲裁委开具超期未审结案证明。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蒂枫公司辩称,**与蒂枫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川A×××××车辆系蒂枫公司所有,该车辆在交警三分局所登记的关联驾驶人并非**。**与蒂枫公司存在业务往来。**与蒂枫公司之间不存在川A×××××车辆挂靠经营关系。**不是川A×××××车辆的车主,也不是蒂枫公司员工。川A×××××车辆在2019年1月19日作业时,发生过安全事故。但发生安全事故时,该车驾驶员是谁,蒂枫公司不清楚。
第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述称意见。
经审理查明,**与蒂枫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蒂枫公司未为**购买社会保险。
蒂枫公司***A×××××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蒂枫公司。****:其由该车管理人**招聘,成为该车驾驶员;**工资系与**约定,由**发放,**工作由**安排;2019年1月19日,**驾驶该车作业时受伤;该车系**挂靠蒂枫公司经营。
2019年4月29日,**向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8月5日,该委向**出具《超期未审结案证明》。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的当庭**及仲裁申请书、《超期未审结案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否则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与蒂枫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其由**招用,从事案涉车辆驾驶工作,由**对**进行管理,为**支付报酬,案涉车辆由**挂靠蒂枫公司经营。枫蒂公司****并非蒂枫公司员工。综上,从**与蒂枫公司的各自**和提交的证据中,不能体现出**与蒂枫公司之间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能证明*****公司安排劳动和支付报酬,也不能证明**系蒂枫公司员工、**招用**系职务行为。故**相对***公司并不具有人格上、经济上、组织上的从属性,**与蒂枫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确认其与蒂枫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综上,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条文全文附后),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及公告费,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玥玭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全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