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雁执字第0224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苍龙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国萃多肽生物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苍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国萃多肽生物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64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在银行、车辆和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雁执字第022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线索,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