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民终33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金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399号(空港酒店)5楼507号客房。
法定代表人:杨树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正军,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蕊,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苍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8号C座F层。
法定代表人:王炳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甘肃天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金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西安苍龙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9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州金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以西安苍龙实业有限公司按照双方的调解意见已予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兰州金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西安苍龙实业有限公司也同意上诉人兰州金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914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兰州金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兰州金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元,由西安苍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4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7.5元,由兰州金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元,由西安苍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414.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郝光林
审判员 白丽娟
审判员 李文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