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龙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苍龙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华泰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403民初1263号
原告:西安苍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锦业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炳静,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龙龙,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流,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华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新桥南路三八妇乐健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袁小锋,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苍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泰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西安苍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苍龙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629元,由原告西安苍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雨蓉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青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