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威德建设有限公司

西陵区兴盛建筑材料租赁站与湖北鑫威德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02民初454号

原告西陵区兴盛建筑材料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XXX7A,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111号。

经营者***,男,汉族,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代理人***、***,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鑫威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38C,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特1号华中软件园内一期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陵区兴盛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湖北鑫威德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陵区兴盛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陵区兴盛建筑材料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陵区兴盛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西陵区兴盛建筑材料租赁站已预交),由原告西陵区兴盛建筑材料租赁站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