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民初5549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被告:***,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北京中海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59W,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院****。
被告:沧州渤海新区迎宾馆有限公司,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XA,住所,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渤海路迎宾馆办公楼div>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海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迎宾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滕奉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