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0689号之二
申请人: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8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在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申请人:北京中海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增产路16号院11号-1层5。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被申请人:***,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申请人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海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10689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中海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52,591.2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中海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2,591.2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