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0689号之一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8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在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北京中海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增产路16号院11号-1层5。
被告:***,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被告:***,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海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282.90元,均由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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