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海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海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0689号之一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8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在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北京中海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增产路16号院11号-1层5。 被告:***,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被告:***,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海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282.90元,均由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