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3715号
申请人:*苏星和瑞塑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NP4X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淼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金地华园二期商铺A幢合1067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869067347。
法定代表人:方超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星和瑞塑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和瑞公司)与被申请人*苏淼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淼泉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星和瑞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淼泉公司价值11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苏琳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星和瑞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淼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