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1财保554号
申请人:沧州市开元建筑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西环中街(浮阳南大道)82号通用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7634000965。
法定代表人:宫业成,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2月3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7月16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申请人沧州市开元建筑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