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2执异50号
异议人:***程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藕花洲大街西段5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YH7A5Y。
法定代表人:丁夫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方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临天路20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1437786536。
法定代表人:方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杭州修养坊健康科技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白沙泉34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8N1K89M。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浙江方宜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修养坊健康科技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中,案外人***程家电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程家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程家电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程家电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磊
审判员 郭 廓
审判员 门淑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