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终3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辉,江苏开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狄彦,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方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临天路2085号。
法定代表人:方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小珍,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沈茂根,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方宜电器有限公司、沈茂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4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0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2元,减半收取82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 丽
审判员 杜太光
审判员 郭相领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邱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