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永峰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91民初4555号
原告:南昌市永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天祥大道佳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079006957U。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浙江民禾(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西河滩路**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448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永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市永峰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故于2021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南昌市永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永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南昌市永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盛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