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华源荆蓝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002民初3718号
原告:湖北华源荆蓝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锣场镇利晟工业园28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为为,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潜江市。
被告:南昌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西河滩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华源荆蓝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华源荆蓝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昌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源荆蓝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华源荆蓝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昌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湖北华源荆蓝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