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7218号
原告:江西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8149678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西河滩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448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昌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罗家二路88号古镇大厦1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98M5Q97。
负责人:***。
原告江西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江西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西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