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925民初143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凉城县。
被告:***,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凉城县。
被告:***,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凉城县。
被告:***,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凉城县。
被告:内蒙古巨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路银泰花园4号楼3**2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巨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已支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