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5民初18070号
原告:厦门约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台南路73号15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2Y88X9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百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聚贤街25号2幢名义层14层3号(自编号: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20367389N。
法定代表人:熊小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盘古美天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16-1(自编号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GDD33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约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约约出行公司)与被告重庆百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马出行公司)、重庆盘古美天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古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约约出行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销对被告百马出行公司、盘古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约约出行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约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百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盘古美天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75.84元,减半收取计1737.92元,由原告厦门约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燃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