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2678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盘古美天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东升门路63号16-1(自编号02)。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盘古美天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共计798893元并赔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9323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0.07%计算;以5663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0.04%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签订三份产品购销合同和一份年度采购合同及相应订单,被告向原告采购路边停车抓拍单元、补光灯、交通终端服务器。被告在年度框架采购合同下与原告签订编号为H2006272385的采购订单,**793230元未支付,最晚付款时间为2020年9月17日,年度采购合同第9.1条约定,逾期付款的,每日按应付金额的0.07%支付违约金。编号为H2007080258的产品购销合同为借用转销售,**5663元未支付,最晚付款时间为2020年10月7日,产品购销合同第二条约定,逾期付款的,每日按照逾期款项的0.04%承担违约金。2021年5月3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共计798893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基于年度采购合同、编号为H2007080258的产品购销合同提起买卖合同之诉,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作为甲方,年度采购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年度采购合同应适用约定的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产品购销合同并未约定管辖法院,应适用买卖合同纠纷的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即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据以确定管辖的法院为原告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本案被告住所地据以确定管辖的连接点位于重庆自贸区范围内,原告住所地亦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依法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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