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伟之杰节能装备有限公司

内蒙古伟之杰节能装备有限公司与府谷县保兴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822民初1496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伟之杰节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府谷县保兴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府谷县保兴供热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工商股权、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等价值2585099.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自愿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府谷县保兴供热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内存款2585099.7元,查封登记在被告府谷县保兴供热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冻结被告府谷县保兴供热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府谷县保兴供热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585099.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告府谷县保兴供热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网络资金账户内存款2585099.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登记在被告府谷县保兴供热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登记在被告府谷县保兴供热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查封期限为三年。 五、冻结被告府谷县保兴供热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军
书记员 贺微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