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伟之杰节能装备有限公司

内蒙某某节能装备有限公司、吉林市连利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3民初1035号
原告:内蒙****节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九原工业园区永安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闫明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飞,内蒙古民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连利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茶棚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付雪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杨伯利,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原告内蒙****节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连利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杨伯利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节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节能装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节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内蒙****节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卓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