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伟之杰节能装备有限公司

内蒙古老兵搬家有限公司、内蒙古伟之杰节能装备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207民初224号 原告内蒙古老兵搬家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989号包头金融广场1-A501黄河大街,联系方式:156××××****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内蒙古伟之杰节能装备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九原工业园区永安街东段,联系方式:151××××****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内蒙古利康搬家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鹿苑羊绒衫纺织集团宿舍6栋39号,联系方式:17604720666 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内蒙古老兵搬家有限公司内蒙古伟之杰节能装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老兵搬家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内蒙古老兵搬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不准撤诉的,写: “不准原告内蒙古老兵搬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