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2民初1289号
原告:定州市**制冷设备维修中心,经营场所:定州市北城区新立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2MA0B1TW80M。
经营者:李杰。
被告:河北***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唐河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578245004U。
法定代表人:岳娜。
原告定州市**制冷设备维修中心与被告河北***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制冷设备维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庆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郝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