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0682民初3509号之一
原告河北德普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铭和投资有限公司、河北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德普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计1238元,保全费1064元,均由原告河北德普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丽
人民陪审员 苏瑞爽
人民陪审员 张 晶
书 记 员 白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