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德普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德普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3民初11895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德普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宋 佩
法官助理  张 倩 书 记 员  赵依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