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德普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德普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桑宝金太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682民初3924号
原告:河北德普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唐河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578245004U。
法定代表人:岳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峰,定州市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河北三和时代(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桑宝金太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规划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67030787X7。
法定代表人:李建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赢,北京东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恺,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德普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普瑞公司)与被告三河市桑宝金太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宝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普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被告桑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赢、康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普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的承压水箱。合同明确约定:原告提出的任何质量投诉,被告应立即采取更正行动予以改进并在24小时内反馈给原告;被告保证产品质量,并提供相应质量保证协议书和安装使用说明书,质保期内,水箱保修3年,其他配件保修1年;原告验货方式为全检或抽检方式,对于不合格货物可退货并要求被告及时更换,退货由被告一周内自行拉走,被告未拉走的毁损、灭失风险及仓储、保管费用由被告承担;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被告的产品存在技术协议规定范围内的隐蔽瑕疵,应当及时通知被告,并由被告给予更换或修复。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部分水箱及配件,原告也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货款。原告为太阳能生产企业,购买被告的水箱用于太阳能产品的配套构件。原告生产的太阳能用于河北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金域城小区,于2015年和文博地产签订了销售安装合同。原告为金域城小区业主安装使用被告的水箱生产的太阳能。安装后,被告所供产品在电器配件保修期内电加热连接线大梁出现质量问题,除此之外,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金域城小区陆续35户业主反映被告所供水箱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水箱漏液或者串水,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将问题水箱予以更换,只是将电加热连接线邮寄过来,并委托张某给业主更换。被告拒不更换质量有问题的水箱,原告只得购买其他厂家水箱给金域城小区35户业主免费更换。由于上述质量问题导致大量业主投诉造成文博地产延迟为我公司支付货款并拒付质保金。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综上,被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被告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桑宝金公司辩称,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在质量异议期和质保期内没有提出质量问题,自2016年11月17日最后一批货物交付后,至我方提起货款诉讼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三年质保期和附件的一年质保期,电加热连接线是在交货之后安装过程中我方发现厂家有其他质量反馈,主动向被告提出召回的。在2017年1月17日有双方及安装方签订协议,一次性解决已安装和未安装的电加热连接线更换问题,电加热连接线没有出现使用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内原告没有向我方提出过壁挂水箱的任何质量问题。因此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5日德普瑞公司(甲方)与桑宝金公司(乙方)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购买夹套承压水箱,水箱容量80L的单价为800元,水箱容量100L的单价为850元,供货数量为战略合作。关于产品质量:乙方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甲方提出的任何质量投诉,乙方应立即采取更正行动予以改进并在24小时内反馈给原告;乙方保证产品质量,并提供相应质量保证协议书和安装使用说明书,甲方根据安装说明书正确使用情况下,水箱内胆保修3年,配件电器件保修1年;乙方负责对甲方指定人员进行技术及安装服务培训,终端产品的维护及售后服务由甲方负责,必要时乙方派员为甲方做现场服务指导;甲方在质保期内发现乙方出卖的产品存在隐蔽瑕疵,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义务给予更换或修复。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陆续交付80升水箱2377台、100升水箱160台,原告将水箱作为太阳能热水器的配套构件使用,用于河北文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金域城小区,2016年-2017年原告给客户陆续安装使用该水箱的太阳能,发现部分水箱存在电加热连接线端子不实、漏液、串水等质量问题,其中电加热连接线不实的问题双方已协商解决;因35台水箱存在的漏液、串水问题导致水箱和部分集热器损坏,在与被告沟通无果的情况下,2017年-2019年期间(主要发生在2018年)原告为客户更换了其他公司的水箱、集热器、防冻液。更换产品中涉及金域城小区33户业主:谷晓静、孟立伟、吕自丰、赵鹏、赵华、田涛、安超超、刘士凯、赵冲、孟媛媛、丁浩、孙志超、臧志强、皮建立、孟龙强、爱芹、杨洋、尹永峰、赵敏、何静、韩红生、郝宇平、鲁勇、郑涛、王男、高栓保、王磊、刘玉丰、张云龙、司翔、刘超、王林、刘立新,均更换了80升水箱和防冻液,另外杨洋、尹永峰、赵敏、韩红生、鲁勇、王男、高栓宝、王磊、刘玉丰、王林,共计十户还更换了集热器,80升水箱材料费730元、80升水箱和集热器的材料费为1700元;涉及岸芷汀兰小区2户业主:常小伟、张丽丽,更换的是100升水箱、集热器和防冻液,100升水箱和集热器的材料费1750元;上述更换费用中:防冻液200元、人工费分为更换水箱的为200元、更换水箱及散热器的为300元。经计算,原告为客户更换水箱形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7590元、集热器9700元、防冻液7000元、人工费8100元,合计52390元。关于水箱的质量问题,原告向本庭提交了用户家中的水箱照片、视频、退货通报单、订货单、付款凭证及证人王某、张某的证言,被告对此予以否认,未向法庭提供反证。关于更换集热器,原告陈述由于水箱串水漏液导致集热器遇冷受损,原告提交的损失计算表中显示水箱串水漏液并未导致同样的损害发生,有的继续更换水箱,有的需要更换水箱和集热器,原告对此差异没有合理解释且缺乏证据证实集热器的受损与水箱串水漏液有关。
另查,案涉问题水箱安装时间绝大部分为2017年,更换时间绝大部分为2018年。2019年12月5日德普瑞公司向三河市法院曾就水箱出现的问题提出质量鉴定申请,该院对此未作审理,原告另行起诉至本院。
原告主张由于被告的问题水箱,导致河北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文博地产)扣除了原告质保金150010元,提交了《工程销售安装合同》及文博地产的证明,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超过了合同约定质保期一年,文博地产扣除原告的质保金,于法无据。
上述事实,有采购合同、更换记录、水箱照片及视频、搪瓷承压储热水箱订货合同书及发票、更换集热器和水箱的凭证、更换防冻液的微信聊天截图、证人证言、三河市人民法院的庭审笔录及庭审时当事人的陈述证实,且已经过庭审质证,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尚未超过民事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本案中,原告购买被告的水箱,合同约定了水箱的质保期3年、其他配件1年,终端产品的维护及售后服务由原告负责。原告2016-2017年陆续为客户安装太阳能(使用被告水箱),在使用过程中,部分客户的水箱出现串水漏液问题,原告公司的售后人员进行维护,双方对上述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原告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作出更换其他产品的举措,未超过双方合同约定的产品价格,更换水箱的损失理应由被告承担。由于防冻液及人工费损失系更换水箱过程中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亦应由被告承担。更换集热器的损失,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集热器的受损与水箱串水漏液有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而,被告应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为27590+7000+8100=43690元。原告主张文博地产扣除的质保金150010元,属于间接损失,且在原告采取及时更换问题水箱的举措后,未对文博地产公司造成其他影响,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诉讼时效,案涉水箱安装时间绝大部分为2017年,更换时间绝大部分为2018年,2019年12月5日德普瑞公司向三河市法院曾就水箱出现的问题提出质量鉴定申请,未超过质保期主张权利,原告的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河市桑宝金太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河北德普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369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三河市桑宝金太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46元,原告河北德普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党红欣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