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2民初4047号
原告:河北***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唐河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578245004U
法定代表人:岳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三和市*****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和市燕效规划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67030787X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原告河北***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和市*****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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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贾海永
人民陪审员 苏瑞爽
人民陪审员 张 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祖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