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民辖终5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德普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唐河循环经济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河市桑宝金太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规划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河北德普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三河市桑宝金太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2民初451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北德普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认为本案无论是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住所地都在定州,故本案应由定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1月5日签订《采购合同》,该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执,应及时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双方人民法院裁决。上述约定应视为双方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明确具体,合法有效。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何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