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24财保104号
申请人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建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86380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为:被申请四川建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华润二十四城支行账户12×××0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昭觉南路支行账户44×××11。申请人提供了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其为保障相应案件顺利执行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足额担保。申请人的相应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四川建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华润二十四城支行账户12×××0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昭觉南路支行账户44×××11在人民币1863801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壹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连娜
书记员 杜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