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桂0107民初1789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西建之冠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建之冠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建之冠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建之冠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唐运明
书记员 吴程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