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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金科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君宏盛世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87民终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金科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邮政花园B幢1层2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君宏盛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国宁西路88号港湘商城.万树森林1栋1单元12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四川建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荆翠西路2号金科中心6栋2011。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达州金科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君宏盛世贸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8民初16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达州金科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达州金科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