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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金集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达州市富源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87民终2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州金集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州市富源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四川建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柳州金集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达州市富源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8民初15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柳州金集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柳州金集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