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民初2552号
原告:昌乐龙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五图街道十里树村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5830910625。
法定代表人:刘东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玲群,昌乐亿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程弘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海尔绿城全运村百合园21号楼(G4)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LYCT04D。
法定代表人:孙真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萌超,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乐龙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程弘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乐龙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保全费1370元,共计3220元,由原告昌乐龙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春晖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春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