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19682号
原告:湖北宸峻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武汉市汉阳区华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9区洪浪北二路26号信义领御研发中心8栋16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宸峻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原告湖北宸峻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宸峻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宸峻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62元,由原告湖北宸峻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