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603民初1814号
原告:***,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上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安市景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前锋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光明二巷1号附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3MA625X47XD。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广安市广安区北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海特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八一桥路51号电商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3555776339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广安市景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前锋分公司、四川海特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2021年12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