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鑫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谢永成、广安市景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前锋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603民初1814号 原告:***,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上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安市景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前锋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光明二巷1号附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3MA625X47XD。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广安市广安区北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海特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八一桥路51号电商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3555776339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广安市景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前锋分公司、四川海特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2021年12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