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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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4612号
原告:衢州市衢江区科跃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03MA2DGYAY4F,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白***22幢3号。
经营者:***,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岭洋乡大日坂村周坑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凝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Q31BNX0,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建设路66号(城区C-322地块)新瑞商业大厦8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衢州市衢江区科跃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凝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衢州市衢江区科跃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10月27日以被告已支付完毕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衢江区科跃建材经营部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区科跃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5元,减半收取计1387.5元,由原告衢州市衢江区科跃建材经营部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