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高路桥有限公司

浙江汇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先高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1民初4473号
原告:浙江汇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横溪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林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系公司职员)
被告:先高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新河村油车桥**。
法定代表人:周必功,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汇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先高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汇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28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汇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