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5民初2624号
原告: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下库山背。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先高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新河村油车桥1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先高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