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圣创(深圳)控股有限公司

海兴圣创(深圳)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10执2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兴圣创(深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聚龙山片区锦绣中路与规划三路交汇处兴源鼎新科技厂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921490XF。法定代表人:张建炜。

被执行人: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竹坑社区工业区3、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97302X。法定代表人:李瑶。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10民初401号民事判决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13901号民事判决终审维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2018年1月租金361912.29元(人民币,下同)及违约金;支付2018年3月至5月租金2089209.48元及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证后,发现被执行人涉及众多执行案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先后被多家法院查封,另有债权人已向深圳中院申请被执行人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深圳中院于2019年11月7日以(2019)粤03破申4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12月16日分别作出(2019)粤03破393号《决定书》、《公告》,指定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被执行人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公告形式告知各债权人应于2020年3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019年12月18日,深圳中院作出(2019)粤03破393号之三《通知书》,要求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民事执行程序,移送已被扣押的资产及相关材料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院已依法将上述(2019)粤03破393号《决定书》、《公告》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并以短信的方式把管理人的联系方式通知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资不抵债,深圳中院已裁定受理对其破产清算并已指定管理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其债务的处理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因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真光

审判员  钟广明

审判员  杨海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