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91民初171号之一
原告:海兴圣创(深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聚龙山片区锦绣中路与规划中路交汇处兴源鼎新科技厂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建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静娜,女,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吴红涛。
原告海兴圣创(深圳)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海兴圣创(深圳)控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于庭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兴圣创(深圳)控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兴圣创(深圳)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27元,由原告海兴圣创(深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邓舒尹
书 记 员 李智武